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媒体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获悉,经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兴安盟首例噪声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磋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企业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悉,该企业在集中实施装备升级技改时,因噪声大影响居民休息和生活,引发厂区西侧小区居民集中投诉。企业在排查噪声源点完成治理后,西厂界噪声和小区声环境质量仍未能实现达标。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经过初步核查、损害调查后立案启动索赔程序,该企业也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聘请专家评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企业召开了此次磋商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也派员到会作检察工作指导。
磋商会上,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就厂界噪声超标行为导致厂区西侧小区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该企业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深度治理措施,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限值或以下,厂区西侧小区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限值要求。
日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成功办理了省内首例因噪声污染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企业因厂界周围噪声超标排放赔偿1.9万元。
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依安县洁龙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周围噪声排放状况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北侧昼间78.5dB(A)、夜间64.4dB(A),西侧昼间68.1dB(A)、夜间60.6dB(A),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该企业厂界噪声最高超标0.308倍,属于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进行损害赔偿。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企业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经核算该企业厂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声环境功能损害价值为1.9万元。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企业就生态赔偿进行磋商,依安县洁龙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参会单位代表的见证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顺利签订。
来源: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