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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危废鉴定的回复

关于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危废鉴定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来信:

咨询一下,土壤修复时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运处置,是否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危废鉴定?污染土壤外运的审批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望解惑,谢谢!

回复:

一、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二、关于污染土壤外运审批流程 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外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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